一、救助对象
申请救助的患儿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在0-18周岁(含)之间;
2.临床诊断患有神经、心血管、消化、皮肤、泌尿及肾脏、五官、免疫及血液、内分泌代谢等8类纳入救助范围的功能性出生缺陷疾病。
3.家庭生活负担重,能够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明、特困证明或村(居)委会等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4.在项目实施单位接受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
5.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含)。
二、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申请救助的患儿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在0-18周岁(含)之间;
2.临床诊断患有神经、心血管、消化、皮肤、泌尿及肾脏、五官、免疫及血液、内分泌代谢等8类纳入救助范围的功能性出生缺陷疾病。具体救助病种详见附件1。
3.家庭生活负担重,能够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明、特困证明或村(居)委会等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2);
4.在项目实施单位接受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
5.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含)。
(二)救助标准:
依据患儿在项目实施单位的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自付情况,按照3000元、5000元两档标准予以补助。具体如下:
1.自付3000元(含)-5000元(不含)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2.自付5000元(含)以上的,补助标准为5000元。
(三)医疗费用发生时间。
初次申请救助:申请救助日前两个年度1月1日(含)起至申请救助日(含)止,在此期间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
后三次申请补助:上一次救助完成日(含)起至申请救助日(含)止,在此期间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
上述发生时间以医疗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请在住院科室领取申请表
爱心热线:0731-85356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