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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4/08/02 来自: 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浏览:1224

国卫科教发〔2013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 的重大举措。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现就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进程

(一)指导思想。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 验,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政策,健全体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提高我国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 和专业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牵头、多方参与,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机制。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稳妥推进、逐步完善,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突出实践、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切实提高医师队伍执业素质和实际诊疗能力。

(三)工作进程。到2015年,各省(区、市)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四)制度内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对招收对象、培训模式、培训招收、培训基地、培训内容和考核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性安排。

(五)招收对象。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六)培训模式。“5+3”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七)培训招收。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基地依据核定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主要通过招收考试形式,招收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委派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医疗保健工作需求,适当加大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的招收规模。

(八)培训基地。培 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培训需求和基地标准进行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并结合当地医疗资源实际情况, 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除临床基地外 还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九)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十)考核认证。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编制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十二)人员管理与待遇。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单 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 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 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有关人员管理和待遇参照上述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培训内容及标准等另行制订。

(十三)经费保障。建立政府投入、基 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 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设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条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密切相关政策衔接

(十四)学位衔接。探 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口腔、中医,下同)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办法,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 养的内容和方式。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十五)执业注册。规 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 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 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十六)政策引导。在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省(区、市),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 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 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十七)建立培训供需匹配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数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与临床医师岗位需求量相匹配的机制。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八)抓好组织落实。各 省(区、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订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卫生计生、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健全工作协 调机制,制订政策,发布相关实施细则,并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推 进。

(十九)促进各地均衡发展。发达地区要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在师资队伍建设、基地建设、培训名额等方面给予帮扶。年度招收计划要有一定比例的培训名额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

(二十)发挥有关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相关机构能力建设,在制订培训标准、开展考核认证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与作用。

(二十一)做好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要性及重要性的认识,为全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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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医学教育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学教育蓬勃发展,为卫生健康事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医学人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我国医学教育培养的医务工作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面对疫情提出的新挑战、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新任务、世界医学发展的新要求,我国医学教育还存在人才培养结构亟需优化、培养质量亟待提高、医药创新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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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第四条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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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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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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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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